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高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高级中学。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黄金南路4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1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中国共产党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高级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单位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实施普通高中教育,加强素质教育,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和教学科研活动;
(二)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本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五)完成区教育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本单位党委全面领导本单位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本单位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本单位设党委副书记2名、委员5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量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工)委批复的数量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4年。
(三)凡属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四)本单位成立党委会,下设若干党支部和年级临时党支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支持本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本单位党组织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五)本单位设立党办(党政办、校办)、德育处、教学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安全办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本单位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本单位党办(党政办、校办)及人事、德育、团少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原则上兼任该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六)本单位党委纪律检查委员是本单位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单位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本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本单位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党委委员会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表决制;会议决定事项由各委员、内设机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五)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信息公开情况;
(六)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七)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高级中学党委会。
第十八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本单位成立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高级中学委员会,报局党委批准成立。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按照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规定设置校长办公室、德育处、教学处、教务处、总务处、安全办。各处室负责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龙岗区教育局下发的干部任命相关文件选拔,报教育局备案。
(一)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务的协调、人事、宣传、档案、对外联络、文件处理、安排行政会议及检查会议决议贯彻执行情况。
(二)德育处具体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管理工作,以年级组和班主任队伍为管理脉络,开展本单位德育工作。
(三)教学处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育教学工作安排,以教研组和备课组为管理脉络,策划和指导教学工作;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师发展指导、本单位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和课题研究指导、管理及成果推广工作;不断收集最新教育教学成果,供校长决策参考。
(四)教务处负责招生工作、考试安排、学籍管理、教学用具、教材征订和教辅材料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教学常规工作,确保本单位教学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五)总务处负责本单位的物业、财务管理、校园绿化、基建等工作。
(六)安全办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未成年人及公民的权利;
(二)教育部门及上级其他主管部门赋予高中学生的权利;
(三)本单位制度明确规定的学生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学生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及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教育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规定高中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本单位制度规定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学生会是学生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是学生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各部门分工协作,保证学校的人事工作、德育工作、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科研工作、总务工作、安全工作等顺利进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健全报销制度,做到手续齐全,票据规范。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本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2年9月9日经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高级中学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高级中学。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