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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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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高级中学章程

(2015年1月7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12月21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

总则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高级中学创办于1995年8月。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学校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以学为主,面向全体学生实施扬长教育,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特长,形成了德育、科技、体育和艺术四大办学特色。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文化立校,科研强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人民满意的高中教育。

第一章   学校

第一条  学校全称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高级中学,简称布吉高中。

第二条  学校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黄金南路49号,邮政编码为518123。官方网址为http://www.szlgedu.org.cn/bjgz/。

第三条  学校为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寄宿制管理为主,学制三年,隶属于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学校为全民所有制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

第四条  学校的核心文化体系为:

(一)     办学理念:扬长教育

(二)     办学宗旨:让每一个学生都体验成功

(三)     办学目标:现代化、优质化、个性化

(四)     学校精神:团结奋进、追求卓越

(五)     校训:志存高远、德才兼备、求真务实、勇于创新

(六)     工作方针:高效、优质、创新

(七)     办学特色:德育、科技、体育、艺术

第五条  学校文化标识

校歌:《布吉高级中学之歌》。

校徽:由象征奋勇腾飞的红色大鹏图案和象征阔步前行的蓝色跑道图案组成。

校旗:旗面为象征民族肤色的黄色,旗面图案由校徽、校名和拼音缩写BJGZ组成。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以及专项领导小组为组织形式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学校设置办公室、德育处、教学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学校的各职能部门作为协助校长对学校实施管理的内设机构,各部门的领导职数与成员的任职,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一)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务的协调、人事、宣传、档案、对外联络、文件处理、安排行政会议及检查会议决议贯彻执行情况。

(二)德育处具体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管理工作,以年级组和班主任队伍为管理脉络,开展学校德育工作。

(三)教学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安排,以教研组和备课组为管理脉络,策划和指导教学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招生工作、考试安排、学籍管理、教学用具、教材征订和教辅材料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教学常规工作,确保学校教学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五)科研处负责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师发展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和课题研究指导、管理及成果推广工作;不断收集最新教育教学成果,供校长决策参考。

(六)总务处负责学校的物业、财务管理、校园绿化、基建等工作。

(七)安全办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政治作用、纪律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由学校各代表单位选举产生的、代表教职工群体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事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

第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它由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教育专家代表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两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发挥学术组织在教师继续教育、学历进修、职称评聘、论文写作、课题研究、名师培养等专业化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和学校重要建设中的智库功能。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党组织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代表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大会等组织形式密切家校关系,做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和谐统一。

第十三条  学校保持与社区、社会教育基地以及各类教育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广泛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实现开门办学。

第十四条  学校保持与离任教职工和毕业学生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校友对学校教育的服务性作用及对社会教育的辐射性作用。

第十五条  安全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前提。学校健全安全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保证人员、校舍、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人事活动、财务运行、课程管理、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等重大事项实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国家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实行。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创造较好的工作条件,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优质运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不同时限保存不同类别的档案资料,做好校史资料、基层工作资料和师生信息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二章   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不分民族、性别、岗位、职务、职称、年龄、校龄,应该平等相处,和谐共进。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常设岗位和非常设岗位,对全体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学校与教职员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学校对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和教育工作者义务;

(二)教育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师和员工权利;

(三)学校规章制度明确的教职员工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和教育工作者义务;

(二)遵守教育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发布的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按照学校安排承担班主任、教研组长、科组长、年级组长等管理工作和承担竞赛辅导、社团辅导等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制度,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行政、工会和教师代表所组成,对教师申诉的内容依照程序进行审查,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新聘教职员工试用考核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保证新入职人员能及时胜任岗位工作。

学校对全体教职员工定期开展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促进全体教职员工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的专业发展规划,提出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和工作任务;逐步建立评价、选拔、激励教师队伍成长和发展的机制;营造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人才成长环境,让学校多出名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教职员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薪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名师和干部推选等人事活动中,倡导相互欣赏、公平公正的风气,构建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全体教职员工都应该关心、爱护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制度,鼓励卓越优秀行为,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未成年人及公民的权利;

(二)教育部门及上级其他主管部门赋予高中学生的权利;

(三)学校制度明确规定的学生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及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教育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规定高中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学校制度规定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门颁布的管理制度来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做好学生的录取、入学、编班、转学、休学、复学、肄业、毕业、升学、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文明班级、文明宿舍评比制度,帮助学生学会自主学习、自主生活、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认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学生一日常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形成良好的思想品格和道德情操。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鼓励表扬优秀学生,按照规范程序帮教、转化、处分违纪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尊敬师长,关心班集体建设,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教育活动,认真参加各种竞赛,努力为学校争光添彩。

第四章   课程与教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学科课程标准、结合学校特色建设及学生培养目标制定课程方案和实施计划。

第三十六条  学校系统构建涵盖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科技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国际教育在内的全面育人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课程委员会,全面统筹课程规划、课程开发、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资源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年级组、教研组以及学科组、项目组等基层组织在课程管理和课程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实现国家课程结合地域和学校实际情况的校本化实施。

第四十条  学校积极参与地方课程开发、实施,促进学校教育与本土文化和区域发展现状的融合。

第四十一条  学校规划、开发、实施适合校情、学情的校本课程,积极建设富有学校特色的优质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不断加强以班级授课制为主要实施形式的课程研究,不断探索课程呈现形态和组织方式的多样化,实现课程效果的优质化。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重视隐性课程、实践活动的教育作用,充分发挥体育艺术节、社团科技节、读书节、升旗仪式等活动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推广优秀成果,开展务实科研。

第四十五条  学校通过课题研究、反思写作、教学研讨、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保证课程实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促进课程不断发展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有利于科学决策、有效组织的质量保障机制,保证课程实施的效果。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总务部门是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学生按照规定缴纳的费用、有关单位拨付的资金、学校自有资产增值以及社会捐赠的财物等,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全部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健全报销制度,做到手续齐全,票据规范。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经费预算,分清资金渠道,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合法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务审核、审批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学校成立集体评议组织,对于小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核、招评标、购置、验收等环节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布;财务工作报告是每次提交代表审议的重要议题。

第五十四条  教职员工、学生及相关人员丢失、损毁学校财物,应该照价赔偿。对于故意丢失、损毁学校财物的人员,学校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校规章制度若与本章程相悖,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须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代表提议,启动修订程序。

第五十八条  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予以实施。